系學會章程
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
民國61年5月23日 畜牧學會公佈全文二十三條
民國81年2月 畜牧學會改名為畜產學會
民國87年3月6日 畜產學會修正公佈全文三十九條
民國93年9月 畜產學會改名為動物科學系學會
民國100年9月28日動物科學系學會修正公佈全文 三十九條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中國文化大學動物科學系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:本會係依「中國文化大學學社團活動指導實施綱要」之規定為學術性
社團。
第三條:本會之宗旨以研究動物科學、增進社員有一並促進全國動物科學事業之發
展。
第四條:本會會址設於中國文化大學動物科學系學會。
第五條:本會敬請動物科學系學會系主任為指導老師、助教為輔導老師。
第六條:本會為一獨立、非政治、非營利之學生組織,代表中國文化大學動物科學生之團體。
第二章 會務
第六條:
(一) 聯絡本系師生感情,砥礪學行,培養互助合作精神。
(二) 促進全國動物科學事業之建設發展事項。
(三) 代表本系同學處理共同事務。
(四) 強化師生、同學與畢業系友之聯繫。
(五) 提供正當娛樂活動以健全身心。
(六) 協助會員進行動物科學的研究。
(七) 每年定期刊行「華岡動物科學」、每月發行「動物科學會刊」。
(八) 聯繫國內各畜產相關團體、交換報刊叢書。
(九) 其他有關畜產研究事項。
(十) 維護及爭取本系共同權益,服務本系同學及畢業校友。
(十一) 負責籌畫系上之各項活動。
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
第七條:本系同學為當然會員。
第八條:本會會員,每學年應繳納會費一千元整, 大四會員則視當屆學會運作情況決定,
但需要於學期開始即公佈決議內容。
第九條:本會會員,均具有發言、表決及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和其他應享 之權利。
第十條:凡本會會員,均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。
第十一條:凡本會會員,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案或損害本會名聲者,經幹事
會提出並交付社員大會議決,經出席會員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即行除名。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第一節 會員大會
第十二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如下:
(一) 選舉會長
(二) 討論會務,決定發展方針。
(三) 修訂本會章程。
(四) 審查預算及工作計劃。
第十三條:本會會員每學期舉行兩次會員大會,但幹事會認為有必要會經會員
三分之一以上署名請求並表明會議之目的及召集理由時,得由幹事會召開臨
時會員大會。
第二節 會長
第十四條:本會設會長一人,任期一年,並不得連選連任。
第十五條:會長的產生,由三年級推派人選參加競選;若無人競選,則可由二年級同學推派參選。會長並指派三人擔任副會長。
第十六條:會長職權如下:
(一) 統籌會務。
(二) 依規定召開會員大會。
(三) 規劃組織體系。
(四)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。
(五) 視實際情況召開幹部會議。
(六) 對外代表本會。
第十七條:會長之選舉、罷免依本校頒定之「中國文化大學學生社團選舉罷免法」辦理之。
第十八條:會長缺位時,由現任幹部自副會長中遴選一人代理至該次任期結束。
會長及副會長均缺位時,由執行秘書代理之。
第三節 副會長
第十九條:本會設副會長三人,分別負責行政、學術、活動等事務。
第二十條:行政副會長總務、文書等幹事。其職責如下:
(一) 負責執行行政事宜及協助各幹事間之聯繫及協調。
(二) 協助本會經費之運用及編制。
(三) 管理學會財產,包括會費及系上財務。
(四) 統整學會各項會議記錄。
第二十一條:學術副會長下設學術、美工、系刊編輯等幹事。其職責如下:
(一) 每年定期發行華岡動物科學。
(二) 製作通訊錄及會訊。
(三) 負責各項活動之海報製作及製作生日卡。
第二十二條:活動副會長下設活動、公關、體幹、場器等幹事。其職責如下:
(一) 系上各項活動之計劃、安排與宣傳。
(二) 與各活動負責人共同爭取贊助事宜。
(三) 負責各項體育活動安排及系上球隊管理。
(四) 負責各項活動場地之租借。
第四節 幹事
第二十三條:本會副會長下設執秘、文書、總務、美工、學術、活動、體幹、
公關、場器等幹事,由各副會長遴選之。所有幹事為當然成員。
第二十四條:本會各幹事職權如下:
(一) 執秘:辦理各項行政事宜,協助各幹部處理問題。
(二) 總務:負責本會經費的收支及系上財務管理。
(三) 文書:製作學會記錄及各種文件歸檔。
(四) 學術:會訊及通訊錄製作。
(五) 美工:負責海報傳單及生日卡的製作,活動場地的美化與佈置。
(六) 活動:各項活動的計劃與安排。
(七) 公關:本會各項活動宣傳;對外交誼活動場地之租借。
(八) 體幹:各項體育活動的安排及系上球隊的管理。
(九) 場器:活動場地之租借。
第二十五條:本會另設下列職務,隸屬於學術組。
(一) 系刊編輯:負責「華岡動物科學」、「動物科學會刊」編輯事務。
第二十六條:幹事下得視實際情形設幹事員若干人,由各幹事遴選。
第二十七條:幹事會每月開會一次,但遇必要時,得由會長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五節 監事
第二十八條: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督機關。
第二十九條:監事委員由各班班代任之。若班代已為學會幹部則由副班代任之,
若班代及副班代皆為學會幹部則由班上另選一位代表。
負責監督本會會務之運作。
第三十條:經費審查小組由各班總務擔任。負責審查預算。
第五章 經費
第三十一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(一) 會員繳納之會費。
(二) 本會事業之收入。
(三) 其他補助及捐款。
第三十二條:本會經費之運用需經經費審查小組審查。
第六章 章程之實施及修改
第三十三條:章程之修改應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,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
及出席代表三分支二以上決議,始得修改。
第三十四條:本章程經幹部通過,送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公佈施行。修改亦同。
第三十五條:本章程自公佈日後施行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三十六條: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第三十七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學校主管單單位核准後施行,修正亦同。
第三十八條:本章程應於每年會員大會時宣讀予每位會員知曉。
第三十九條:本章程第十五、十八、十九、二十、二十一、二十二、二十三、二十四、
二十五、二十六、二十八、二十九、三十、三十二、三十三條。